外汇个人开户条件可開立外匯現匯帳戶
外汇个人开户条件可開立外匯現匯帳戶根據1989年2月5日國務院准许,同年3月6日國家外匯收拾局公告的《境外投資外匯收拾辦法》(以下簡稱《投資收拾辦法》),以及《境外投資外匯收拾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投資實施細則》),現制订《境外投資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內部操作規範,國家外匯收拾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負責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國家主管部門為國家計委及對外貿易經濟配合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公民政府指定的綜合部門。國家外匯收拾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②(以下簡稱外匯收拾部門)負責境外投資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按國務院有關規定,中方投資額正在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及雖正在100萬美元以下,但需向國家申請資金,或正在境外貸款需國內擔保,或產品返銷國內等需國家綜合均衡的項目,報國家計委審批;中方投資額正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初審後報國務院審批。
中方投資額正在100萬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國家綜合均衡的項目,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指定的綜合部門審批;此中前去未修交國家、港澳及其他敏锐地區投資的項目,送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報國家計委備案。正在境外設立金融機構的項目,由中國公民銀行審批。
(一)擬以外匯資金正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正在向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根據《投資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供应有關資料和證明,由外匯收拾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二)擬以設備、原资料、工業產權等款式正在境外進行投資的境內投資者,正在向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時,除應提交細則中列明的資料和證明外,還應提交用以投資的設備、原资料、工業產權等的外匯價格資料。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2)33號文的規定,到原蘇聯東歐各國以實物進行投資的企業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度,事前不需審批,但事後應報有關審批部門備案。
2差别轄區內的,由經投資者協商准许的一方(以下簡稱申請者),向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辦理投資外匯風險審查,並提交配合協議,其他投資者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憑外匯風險審查證書的抄送件辦理有關投資外匯資金的配匯及匯往申請者的外匯資金帳戶等手續,由申請者正在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統一辦理匯回利潤保證金和所投外匯資金匯下手續。
經外匯收拾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和資金來源審查之後,境內投資者持外匯收拾部門的批件到有關審批部門辦理項目審批;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准许後,持項目准许書到外匯收拾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正在辦理匯回利潤保證金和資金匯下手續之前,投資者應到國有資產收拾局辦理登記手續。
凡境內投資者委託他人進行境外投資的,須報經外匯收拾部門和其主管部門准许准许,並向外匯收拾部門報送委託書及受託人所正在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受託人資信證書。資金匯出按《投資收拾辦法》及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委託人應准时報送受託人行使資金情況、經營情況、利潤接收情況、財務狀況等资料。
根據《投資收拾辦法》和《投資實施細則》規定,正在境內投資者提出對境外投資立項申請時,外匯收拾部門首要進行三項審查管事。
(1)境內投資者必須是有關部委或境內登記註冊,擁有相當的資本金和營運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
投資風險是指由於投資所正在國(地區)政府變更、社會、政事經濟環境變化等来因而產生投資不行接收的風險。
(1)政事風險:指投資所正在國(地區)政事、社會的穩定水平。首要從發生內亂、暴亂或戰爭的危險性,現行體制的穩定性,政權更迭恐怕惹起战略、司法的變化來明白風險水平。如因該國政權變更而惹起對外國企業財產的沒收、徵收和國有化,加強外匯管制等。
(2)財務風險:指正在投資所正在國正在資金籌集、稅收轨制、通貨膨脹率、利潤匯出,以及國際进出狀況和國內經濟狀況對匯率恐怕產生的變化等方面的評估。
(3)商業風險:指該投資項目因國際市場環境變化,經濟活動中的失誤,供貨不行按時,原资料品質欠佳等惹起本钱上升,產品滯銷等所帶來的風險。
外匯收拾部門依法對投資外匯風險進行的評估和審查,首要通過對投資所正在國的外匯收拾法規和經濟可行性報告的評審看投資所匯出的外匯資金能否安详、按時、足額地匯回國內。
(1)投資所正在國的國際信譽和投資風險等級;風險越低,投資獲利恐怕性越大。
(2)投資所正在國的有關功令、法規和執法狀況;法制健康、法製水平高的,投資安详係數也大些。
(3)投資所正在國的外匯管制狀況。對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應考慮對非住民攜帶外幣进出境的限額、匯出利潤稅率、外國投資者合法收益是否允許自正在兌換以及外匯匯出境外的限度條款。
(4)投資所正在國的貨幣風險、匯率和利率的變化趨勢。即對投資、行使、收益和接收資本的貨幣是否一律;如屬差别貨幣,其間的匯率變化,有無採取低重風險的程序保护投資安详。
(5)投資接收計劃,資金接收率,即利潤及其接收限期是否合理,利潤率起码不應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用於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於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收拾局准许,不得行使其他外匯資金。行使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境外投資須報國家計委准许。
2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應有足夠的外匯資金來源,應向外匯收拾部門供应有關的證明,同時還應備足占投資額5%的匯回利潤保證金。③外匯收拾部門對境外投資項宗旨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應正在境內投資者供应适合请求的資料和證明後30天之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境外投資項目經有關審批部門准许後,境內投資者應持《投資收拾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资料到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辦理以下有關手續:
境內投資者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應將交來的有關審批部門准许檔案、外匯收拾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和投資項宗旨合同或者其它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或實物物資)數額的檔案,按境外投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編號,扶植專門檔案,實行監督收拾。
1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或交“書面承諾”。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正在境外投資的,應向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繳存投資資金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並存入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指定的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戶。
(1)统共以實物進行投資的,由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該境內投資者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數額或只需作出“書面承諾”。
(2)以部出格匯資金和个人實物進行投資的,該境內投資者應按匯出外匯資金數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如確有困難,需以“書面承諾”的,仍應報國家外匯收拾局准许,實物个人按上項辦理。
3外匯收拾部門正在境內投資者辦妥前兩項手續後,方予辦理匯出資金的手續或准许實物出運,同時出具證明向出口收匯核銷部門辦理核銷手續。但應属意以下非常情況的恰当處理。
(1)屬非常必要,匯出後必須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放境外的必須事前報經國家外匯收拾局准许,方予匯出。
(2)因投資所正在國功令規定,匯出資金必須以個人名義持有投資企業股份的有價證券的,除事前須報國家外匯收拾局准许外,還必須通過當地律師事務所辦妥持有價證券實際受益人的有關公證,辦妥後即刻報送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備案。
境外投資企業正在當地註冊和開戶後,應正在30天內將當地註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帳號等有關资料,由其境內投資者報送各有關外匯收拾部門備案。
(三)境內投資者應向外匯收拾部門按期(規定正在投資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外(征求資產負債外、損益外等),外匯收拾部門有權對境外投資項宗旨外匯进出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其境內投資者應供应有關资料,不得拒絕或隱瞞,外匯收拾部門通過對報外的按期明白,独揽該境外投資企業的經濟現狀,寻找實際盈虧同原定計劃差額的来因,並向總局綜合反响。
境外投資企業能够根據經營必要,正在境外自行籌借和運用資金④。但未經境內投資者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審查,並轉報經國家外匯收拾局准许,其境內投資者、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單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式样為境外投資企業供应外匯擔保。
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應從該境外投資企業註冊之日起5年內享用全額留成。5年後遵从國家規定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均由各境內投資者所正在地的外匯收拾部門辦理。以實物進行境外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也按上述規定辦理留成,境內投資者報經外匯收拾部門准许,也可留成肯定比例的現匯。2按經批準的利潤接收計劃提前超計劃匯回利潤,可從境外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內,經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准许,可開立外匯現匯帳戶,全額保存現匯。
3以其他式样返還利潤的,須事先經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准许後第五條第二項執行。(具體准许辦法正在分局上報意見後再队伍明)
(1)境外投資企業未按利潤計劃匯回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的,其境內投資者應向外匯收拾部門提交不行遵从竣事利潤計劃或經營虧損的報告書。假使經外匯收拾部門審查,不屬於正當缘故(政事風險、自然災害),外匯收拾部門將依法處理。
對未繳保證金的,應從其境內投資者的留成外匯額度帳戶中扣繳相應數額上繳國家。
(2)境外投資企業不調回利潤或其他收益,专断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者,外匯收拾部門將依法查處。
5對境外投資企業開業以後,業績不佳或無利潤匯回,有嚴重問題的,或有非常異常情況的境內投資者,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應及時向國家外匯收拾局和有關主管部門反响。
境外投資企業的中方如需增資,正在報經國內原審批部門准许前,應出具增資缘故的報告並供应境外企業曆年的經營情況资料等,報經所正在地外匯收拾部門再次進行外匯風險審查和資金來源審查。如經准许准许增資,境內投資者應按增資額的5%再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增資後中方投資外匯資金總額累計達到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由外匯收拾總局審批。
境外投資企業中方所得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如需作為原繳資亏折个人,須報外匯收拾部門,經准许准许後,其境內投資者應按補充資金數額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境外投資企業依法公布停業或收场後,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清盤後的資產負債外、財產目錄、財產估價等資料報送外匯收拾部門備案,並將中方應得外匯資產的清理結束後30天內調回境內,未經外匯收拾部門准许不得专断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投資收拾辦法》和《投資實施細則》對境外投資的有關各方均明確規定了應執行的事項,由外匯收拾部門進行監督收拾,對違反規定者依法進行查處。
1未經外匯收拾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項目,其境內投資者不得匯出外匯資金,國內金融機構應監督執行。境內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口的商品(實物)轉作投資,而將應收外匯拘押境外,監督收匯的銀行發現後應及時報告外匯收拾部門。2國內金融機構正在未經外匯收拾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境內投資者的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外匯收拾部門可對其處以公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報經外匯收拾部門作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國家主管部門應不予審批,退回申請,責令境內投資者向外匯收拾部門補報,對未經審批专断開辦境外投資企業已成事實者,對此中未按規定向外匯收拾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及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外匯收拾部門可處以境內投資者公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外匯收拾部門准许,私行匯出外匯資金的;或以出口商品或勞務等的應收外匯拘押境外轉作投資的,均按遁匯查處。
3境內投資者不准时匯回來源於境外投資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入;或未經外匯收拾部門准许专断挪作他用、存放境外的;外匯收拾部門應當責令境內投資者刻日調回,並可按應調回資金數額的10%-20%處以外匯罰款。
4不准时向外匯收拾部門報送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外的,情節嚴重者,外匯收拾部門對境內投資者處以公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未經國內主管部門准许,私行變更境外投資企業資本的,情節嚴重者,外匯收拾部門對境內投資者處以公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經准许,境內投資者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投資以個人名義將外匯存放境外的,或以個人名義持有有價證券的,外匯收拾部門按遁套匯論處。
7境內投資者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份,或者境外投資企業破產按當地功令清理後,不准时將外匯收入調回境內的,外匯收拾部門應責令境內投資者刻日調回,並可按應調回資金數額的10%-20%處以外匯罰款。
按《投資收拾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境內投資者應自1989年3月6日《投資收拾辦法》發布实施之日起的60天內,遵从《投資收拾辦法》規定向外匯收拾部門補報有關资料,辦理登記手續,並遵从規定將外匯收益調回境內。
境內投資者正在未獲主管部門准许繼續設置其境外投資企業之前,也應主動向外匯收拾部門申報,等正式准许之後,即刻補辦一起手續。如已明確屬於撤併類的,應遵从規定將有關資料和外匯狀況報告外匯收拾部門,補辦有關手續。併入其他境外投資企業的,其原有投資資金應依法繳存5%的匯回利潤保證金,如轉讓給境外其他企業的股份,收入應依法調回境內。 撤銷清盤的,應依法調回清理後的统共外匯資金。
正在《投資收拾辦法》实施前,未經國內主管部門審批,专断設立的境外投資企業,正在《投資收拾辦法》实施後,無正當缘故,不停隱瞞拒不向外匯收拾部門申報補辦登記的,外匯收拾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①“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
1、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 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應當准时調回境內,並遵从《結匯、售匯及付匯收拾規定》辦理結匯或者存入外匯帳戶保存。
2、境外投資企業未遵从利潤計劃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的,其境內投資者應當向外匯收拾部門提交不行遵从計劃竣事利潤匯回或者經營虧損報告書。假使無正當缘故不竣事利潤匯回計劃的,由外匯收拾部門遵从《境外投資收拾辦法》和《境外投資收拾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个人“對違反境外投資法規的處罰規定”與現行收拾規定不相適應。境內投資者及有關金融機構違反境外投資收拾規定的,由外匯收拾部門遵从《境外投資外匯收拾辦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有關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問題已經《國家外匯收拾局關於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合照》(匯發[2003] 43號)和《國家外匯收拾局關於算帐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有關問題的合照》(匯發〔2002〕110號)编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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