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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81年12月31日邦务院核准,1981年12月31日邦度外汇执掌总局公布)

  一、为贯彻实行《中华公民共和外洋汇执掌暂行条例》第三章的划定 ,特协议本细则。

  二、寓居正在中邦境内的中邦人、外外洋侨和无邦籍人,收到由外邦和 港澳等地域汇入的外汇,务必结售给中邦银行;对每笔公民币3000元(含3 000元)以上的大额汇款,应允留存10%的外汇。

  三、寓居正在中邦境内的中邦人正在中华公民共和邦树立前、华侨正在回邦 假寓前、港澳同胞正在还乡假寓前存放正在外邦或者港澳等地域的外汇,以及 中华公民共和邦树立后和回邦、还乡居后,正在外邦或者港澳等地域承担财 产所得外汇,委托中邦银行调回境内的,应允留存30%的外汇;其余70%正在 结汇后所得的公民币,可能享用优遇侨汇的相合待遇。

  寓居正在中邦境内的外外洋侨和无邦籍人,委托中邦银行调入其存放正在 境外的外汇或者调入其承担境外资产所得外汇,留存比例比照上款操持。

  四、华侨、港澳同胞等正在回邦或者还乡假寓时,携入或者汇入的外汇 ,正在入境后两个月内向银行申请,应允留存30%的外汇;其余70%正在结汇后 所得的公民币,可能享用优遇侨汇的相合待遇。

  五、邦度派赴外邦或者港澳等地域的办事职员公毕返回,务必将属于 局部的工资、津贴等残剩的外汇实时汇回或者携回境内,不得存放境外; 凭我驻外机构阐明,应允局部留存。

  六、邦度派赴外邦或者港澳等地域练习的留学生、实验生、钻研生、 学者、先生、训练和其他职员,正在境外时间收入外汇的残剩部门,正在返回 时,务必实时汇回或者携回境内,不得存放境外;个中属于局部应得的外 汇,凭我驻外机构阐明,应允留存。

  七、局部的出现制造、著作等正在境外楬橥、出书和以局部外面出境讲 演、讲学,或者向境外报纸、杂志、专业刊物投稿等所得的出书费、版权 费、资金、补助金和稿费等外汇,务必实时调入境内,不得存放境外;按 照邦务院和相合部委核准的相合划定,或者经邦度外汇执掌总局协议,属 于局部应得的部门,应允留存。

  八、上述各条划定应允局部留存的外汇,务必存入中邦银行。该项外 币存款,可能汇出境外,也可能凭中邦银行阐明携出境外;如兑换公民币 ,可能享用优遇侨汇的相合待遇。然而,不得将存款凭证擅自率领、托带 或者邮寄出境。

  局部留存外汇的措置,不得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外洋汇执掌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的划定。

  九、寓居正在中邦境内的中邦人、外外洋侨和无邦籍人,存放正在中邦境 内的外汇,应允局部持有。然而,不得擅自率领、托带或者邮寄出境;如 需出售,务必卖给中邦银行,并比照本细则第二条的划定操持。

  十、来中邦的外邦人,短期回邦的华侨、还乡的港澳同胞,应聘正在中 邦境内机构办事的外籍专家、本事职员、职工,以及外籍留学生、实验生 等,由外邦或者港澳等地域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可能自行生存,可能卖 给或者存入中邦银行,也可能凭海合原入境申报单汇出或者携出境外。

  十一、应聘正在中邦境内机构办事的外籍专家、本事职员和职工,须要 申请汇出或者携出外汇,由中邦银行遵循合同、答应的相合划定操持。